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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7回「剩餘的時間」延伸閱讀~大日本帝國憲法)的頒布與實施 2013-12-03 10:18:53
❖ 明治憲法(The Constitution of the Empire of Japan)簡介:
《大日本帝國憲法》是日本基於近代君主立憲而制定的首部憲法,公佈於1889年(明治22年)2月11日,並於1890年(明治23年)11月29日施行。很多情況下,該部憲法也被稱作「明治憲法」或「帝國憲法」。相對於現行日本國憲法,也被稱作「舊憲法」。明治憲法頒布後,接着,又相继制定了《皇室典范》、《议会法》、《贵族院令》、《众议院议员选举法》、《会计法》等,确立了天皇主权的君主立宪政体。在亞洲來說,日本明治憲法是一部繼土耳其奧斯曼帝國憲法後所制定的成文憲法。 直至1947年制定日本國憲法前(又被稱為“和平憲法”),沒有作過任何的修改。

明治憲法最大特色即為雖名為行政、立法、司法三權分立,卻由天皇集大權於一身,強調君主的統治地位,可說主權在於天皇。這部憲法係伊藤博文督導,井上毅起草,1889年2月11日公布。天皇參與大日本帝國憲法的制定,擁有宣戰、媾和、締結條約之權,有修改憲法之提議權和立法權,而議會是輔助君主立法的機構。在司法方面,他擁有對裁判官的任命權。行政方面,天皇擁有對國務大臣的任命權。而參謀本部和軍令部亦直屬天皇,軍隊不對議會負責,只對天皇負責。


❖ 明治憲法概要
該部憲法,兼具立憲主義和國體論的要素,一方面基於立憲主義確立了議會制度,但另一方面議會的許可權也受到國體的制約和限制。
☛ 立憲主義的要素:
■ 憲法第2章保障臣民的言論自由、結社自由及秘密通信等權利,但其前提是上述權利仍受到相關法律的保留。上述權利,是天皇恩賜給臣民的權利。但在日本國憲法中,這些權利是永久不可侵犯的基本人權。此外,舊憲法中規定,根據「法律相關規定」或「在法律範圍內」,上述權利受到一定的限制,這就是所謂的「法律保留」或「安定秩序」的概念。這一點也與日本國憲法不同,後者僅僅規定了「社會公眾的福利」是限制基本人權的唯一要素。但是,也有一種學說認為,日本現行憲法根據「社會公眾的福利」對人權的限制也是一種根據法律的限制,因此與舊憲法相比,只是限制程度有差異,並沒有本質的不同。從這種立場出發,舊憲法作為一國基本大法,明文規定了基本人權,這一點在當時的社會觀念中也可被認為是相當超前的。
■ 確立了三權分立體制:立法權由帝國議會行使,行政權由國務大臣掌控,司法權由法院支配。
■ 憲法第3章規定設立帝國議會,眾議院由民選的議員組成:帝國議會具有法律的同意權,關於臣民權利、義務等帶有法律保留的內容,未經帝國議會同意不得變更。另外,帝國議會也有法案提出權和預算同意權,可以通過審議預算來監督行政權力。此外,也有條件地具有上奏權和建議權(儘管最終需要天皇的認可和國務大臣的署名,但議會可以通過行使建議權對政策進行事實上的參與)。
■ 憲法第4章規定,天皇的行為應得到國務大臣的輔助(大臣責任制或大臣進言制:關於內閣或內閣總理大臣的規定,主要見諸內閣官制。內閣總理大臣雖然位居國務大臣之首,但其地位與各大臣平等,也沒有對其他國務大臣的指揮監督權或任免權,因此在表面上其許可權並不大。但是,內閣總理大臣具有機務奏宣權(奏請並宣讀天皇的許可的許可權)以及對國務大臣的奏薦權(奏請天皇任命的許可權),因此在實際上仍具有強大的權力。
■ 確立了司法權的獨立:司法權由天皇授權給法院行使,這意味著司法權的獨立。另外,日本採用了歐洲大陸型的司法制度,對行政訴訟的管轄權,不是由司法法院,而是由專門的行政法院管轄。關於這一制度的依據,可以參考伊藤博文編寫的《憲法義解》,書中提到行政權也需要從司法權中獨立出來。

☛ 國體的要素:
■ 接受皇祖皇宗「天壤無窮之宏謨」的神意,根據天皇繼承「國家統治大權」的上諭,天皇被置於國家元首和統治權的總攬者的地位。所謂「國體」,就是規定天皇統治日本的基本體制。從法理上將天皇統治權進行正當化的國體論主要由兩個類別。一種是憲法起草者之一井上毅等人主導的國體論,另一種是高山樗牛、井上哲次郎等人主導的「家秩序國體論」。憲法制定之初,以前者為主流觀點,但在甲午戰爭和天皇機關說事件之後,後者的學說漸漸成為國家權威的通說。
■ 天皇擁有被稱為「天皇大權」的廣泛許可權。例如根據獨立命令而制定法規的權力(第9條)、締結條約(第13條)等不受議會制約而行使的權力等,在其他君主立憲制國家找不到類似的規定。另外,雖說是天皇的許可權,但在實踐中,往往是內閣經過天皇了解許可後代為行使其許可權。
■ 帝國議會並非立法機關,而只是天皇立法的輔助機關。議會作為立法輔助機關,在制定法律時需要天皇的許可和國務大臣的署名。另外,天皇也保留了發布緊急敕令和獨立命令的許可權。而帝國議會也沒有提出憲法修正案的權利。
■ 作為帝國議會的一部分,由非民選產生的貴族院行使與眾議院幾乎同等的許可權。
■ 作為制約內閣的機構,設置了樞密院等機關。此外,還有元老、重臣會議、御前會議等未經法律規定的眾多議事機關。
■ 獨立天皇的統帥權,規定陸海軍不對議會負責。
■ 採取皇室自律主義,將皇室典範等重要的憲法性文件從憲法典中割裂出來,使得議會無法干預。宮中(皇室、宮內省、內大臣府)與府中(政府)的分離是基本原則,互不干涉。但是,執掌宮中事務的內大臣往往在內閣總理大臣的推選中發揮重要作用,因此宮中與府中的界線也並非完全清晰可分。


❒ 附註:
1. 伊藤博文系日本明治维新三杰之一,明治维新后的诸多列政治改革背后都有伊藤的身影。这一系列脱亚入欧的政治改革使日本崛起为东亚第一强国,跻身世界列强之列。这其中,明治宪政是一个极为重大的环节。影响深远的1889年《日本帝国宪法》正是在伊藤博文领导下编纂的,因此他被称作“明治宪法之父”。在众多的文献中,作为理解明治宪政思想的重要依据,由伊藤博文亲自撰写的《日本帝国宪法义解》,无疑是最权威的。

2. 伊藤博文(1841—1909),日本近代政治家,“明治三杰”之一,日本第一位内阁首相,第一任枢密院议长,第一位贵族院院长,“明治宪法“之父。首相任内发动甲午战争,是主要策划者,战后任和谈全权代表,胁迫清政府签订《马关条约》,并一度任台湾事务总裁。1898年9月曾来中国,维新派欲请其赞助新政,戊戌政变猝发离去。1900年组织立宪政友会,自任总裁。1904—1905年日俄战争期间,以元老身份,指导战争。1906年任特派大使,与朝鲜签订《日韩协约》,任第一任韩国统监,积极推行朝鲜殖民地化政策。自1884年至1907年由伯爵、侯爵递升为公爵。1909年10月26日在中国哈尔滨车站被朝鲜爱国者安重根刺死。

3. 二院制議會之類型與特性(Double Congress Type):
日本參議院約略是英國上院,也就是貴族院,眾議院即下議院,也叫平民院。參議員任期六年,每三年改選一半,眾議員任期四年,但由於有國會解散制度,所以,任期多久並不固定。與英國相似的是,日本參議院的權力較眾院小。二院職權差異如下:
一、眾議院可對內閣提出不信任案,但參議院不行。
二、參議院可以推翻議眾議院通過之法案,眾議院可以三分之二多數反否決。
三、預算案以眾議院決議為準。
四、國際條約批準以眾議院決議為準。
五、內閣首相由眾議院同意產生。

4. 枢密院 (Privy Council):
《明治宪法》保留了1888年为审议旧宪法和皇室典范而建立的枢密院,作为天皇的咨询机构而独立于内阁之外。其成员由议长、副议长及顾问官组成,是审议重要国务的合议体。也称枢密顾问。在法律上虽是单纯的咨询机构,但在实际政治上,对政府起议会第三院的制约作用。因為處理了許多憲法問題,也被稱為「憲法的守護者」。1888年設立,在1947年被廢止。簡稱為樞府。議長也被稱為樞相。

5. 明治憲法條文內容:該憲法共有7章76條。
第1章 天皇 (第1條 ~ 第17條)
第2章 臣民權利義務 (第18條 ~ 第32條)
第3章 帝國議會 (第33條 ~ 第54條)
第4章 國務大臣及樞密顧問 (第55條 ~ 第56條)
第5章 司法 (第57條 ~ 第61條)
第6章 會計 (第62條 ~ 第72條)
第7章 補則 (第73條 ~ 第76條)

【圖表說明】
▼明治憲法的頒布,由右至左:➊憲法本文 ➋明治天皇的簽署與御璽 ➌眾大臣的副署


▼[浮世繪]1889年大日本帝國憲法發布


▼「憲法草創之處」紀念碑(紀念1887年伊藤博文開始起草編撰憲法之處,位於現在的神奈川縣橫須賀市夏島町)


▼伊藤博文亲自撰写的《日本帝国憲法義解》


▼大日本帝國憲法下的統治機構圖。帶括號的是憲法中沒有規定的機構。


▼大日本帝國憲法架構下的政治制度


▼日本的三權分立制度


▼日本的民主憲政制度


▼大日本帝國憲法(舊憲法) vs.日本國憲法(和平憲法)之比較


[The End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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